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和職責
作者:admin 發布日期:2019-12-14 21:24:16 關注次數:2594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實施)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勞動者應當學習……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享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利。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第四十九條 從業人員在從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4.《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52號2002年5月12日施行)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用品。”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并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第二十五條 需要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事先采取下列措施:(一)保持作業場所良好的通風狀態,確保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二)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三)設置現場監護人員和現場救援設備。未采取前款規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44號 2002年3月1 5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6.《煤礦安全監察員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2號 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為煤礦安全監察員提供履行職責所需的裝備和勞動防護用品。7.《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例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5號 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條 礦井實行人井檢身制度,人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第十九條 煤礦應當加強粉塵的檢測和防治工作,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8.《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號 2005年8月)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代替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和報廢等管理制度。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9.《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總局令 第4號 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期間,作業或者承包者應當免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防護用品等工作條件。1 0.《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28號 2004年7月5日)第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八)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九)有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