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正確使用安全標志
作者:admin 發布日期:2019-12-14 21:23:44 關注次數:1055
安全生產法》第28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筆者在工作中,發現一些單位在使用安全標志中存在不少問題,就此提出,以警世人。“三亂”現象 1、制作發放亂標志牌的材質有紙質、木質、鐵質、鋁質、塑料、玻璃、搪瓷等,以及以墻體為依托書寫的。 從發放單位看:外部的有公安、消防、電力、交通、安環等部門;企業內部除了安全主管部門自制的外,還有工會、團委等組織以及基層生產單位為自己管理的需要而制作的。 從規格尺寸看:不夠協調,大的有上百平方厘米,小的有十幾平方厘米。 2、張貼懸掛亂貼掛位置不明顯有的標志有內容的一面不是迎向人的正向視線,而是在側面;有的是位于背光處;有的被永久性物體遮擋;有的永久處于無照明的環境;有的貼掛于能移動的物體上。 貼掛方式不美觀 如有的標志牌簡單的用鐵絲或線繩吊掛,有的甚至用鐵絲捆綁,缺乏審美觀。 固定措施不到位有的標志固定不牢固,有的甚至沒有固定而是隨意插在其他物體上,或是放在地上。一些紙質標志只用普通漿糊粘貼。有的標志兩面都有內容,但只用單繩懸掛,常被自然風或人為的因素翻轉。 貼掛高度不適中有的不足一米,有的則高達4至5米,更有甚者將之掛在巷道頂板的極高點。 貼掛密度不均衡有的同一種內容的標志在一個不大的環境(場所)內貼掛過多,有的在一個場所內把很多標志牌集中貼掛在一起,有的干脆將標志用鐵絲串成一串,造成滑動重疊。 貼掛內容不適當有的所貼掛標志的內容與物體(環境)要求不一致,如將節水的標志貼在電器設備上。 3、管理混亂使用管理不統一 應當用什么標志,在什么地方(位置)使用,由誰負責日常的檢查和維護等,常常是按照專業由對口部門負責,造成人人都在管,人人都不管,最終管不好的后果;維修更換不及時,對一些破損嚴重、字跡圖案嚴重褪色、亮度老化、傾斜轉向等標志沒有及時更換或修理,對那些內容過時,工作場地搬遷遺留的標志沒有及時撤下來,對不潔的標志很少清洗。 管理責任不明確對使用單位沒有具體的管理要求,也沒有具體的考核辦法。 主要原因法律意識淡薄沒有認識到使用標志是法律所規定的;很少想到發生的事故是否與安全標志的設置、內容等有關,因此,不可能嚴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去設置和維護使用,有的甚至去故意破壞。 形式主義和功利思想嚴重只是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任務,缺少對具體環境因地制宜的貼掛。有些組織為了表現本單位對此項工作的重視也會跟風制發標志,所以出現了你發我也發,你掛我也掛的現象。造成了發(放)而不問,掛而不管(理)的現象。 標志使用知識欠缺如有的認為標志掛得越多越安全,殊不知貼掛太多不僅會造成視覺污染,更嚴重的是會造成思想麻痹而引發事故,造成惡果。正確作法 1.加強對員工(包括各級領導干部)使用標志的法律知識教育,強調愛護和管好標志是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并教育員工嚴格遵照標志行事。 2.樹立求真務實的思想作風,拋棄形式主義和功利思想。制發部門和管理層要對本單位和客觀環境認真調研,由安全管理部門根據法律和有關標準要求,結合礦區生產的實際情況,進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貼掛、統一管理。 3.正確使用安全標志,使其發揮應有的作用。 a.所有標志的安裝位置都不能對人體產生危害。 b.標志上顯示的信息不僅要正確,而且要清晰易讀,并能明白標志內容所表達的意義。 c.通常標志應安裝于觀察者水平視線稍高一點(即標志中心距地面2m-2.2m的位置,但有些情況,特別是井下也要視客觀條件而定。) d.危險和警告標志應設置在危險源前方足夠遠處,以保證作業者在前方看到標志及注意到此危險時有足夠的時間,這一距離應隨不同情況而變化。例如,警告“溜井危險”的標志,應設置于溜井位置前方5m左右為宜,以保證在到達溜井位置之前就可以觀察到此種警告,從而有所準備;而警告“線路有人工作,不準合閘”的標志,應設在它們的近旁。 e.標志不應設置在能移動的物體上。例如門、窗、柜子等,因為物體位置的任何變化都會造成對標志觀察變得模糊不清,甚至看不到或改變方向。 f.井下使用的標志牌,不應使用易燃、易碎、易變形的材質制作。 4.加強對安全標志的管理 a.對礦區內(包括井下)所有的標志定期檢查,定期清洗,發現有變形、損壞、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現象時,要立即更換或修理,從而使之保持良好狀態。 b.對那些過期、過時、遺留的標志應及時拆除,以避免誤導。減少或清除在一個場所中內容重復的多余標志;拆除不應貼掛標志的場所內的標志,如井下采場等處的“必須戴安全帽”之類的標志。 c.制定對使用標志單位的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并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