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工傷保險知識解答
作者:admin 發布日期:2019-12-14 21:23:33 關注次數:1008
讓工人的權益得到保障,增加工人法律意識,創建和諧社會,共度美好。1、什么是工傷?工傷,又稱“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2、什么是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遭受的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的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家屬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3、有雇主的個體工商戶如何參加工傷保險?我國的個體工商戶在近些年有了很大的發展。個體工商戶的發展各地很不平衡,勞動用工制度也很不完善。雖然個體工商戶的工傷風險程度不同,但從社會保險的公平性出發,對這部分人群也需要予以保護。因此,《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雇主為其雇員繳納工傷保險費。4、農民工如何參加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精神,2004年6月勞動保障部發出了《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部發【2004】18號),明確了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政策。主要包括: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他們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對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各地經辦機構應予辦理。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不在同一統籌區域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5、用人單位在工傷保險上有哪些義務和權力?《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1)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2)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預防工傷事故發生,減少和避免職業病的危害。(3)發生工傷時,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4)履行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義務。(5)支付按規定應由單位支付的有關費用和工傷職工待遇。(6)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主要有以下權利:(1)用人單位參保后,在職工發生工傷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工傷待遇。(2)舉報和監督權力。(3)對工傷認定受理或者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6、工傷職工在工傷保險上有哪些權利和義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工傷職工享有下列權利:(1)依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包括治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或工亡待遇。(2)了解單位和本人的參保情況。將單位的參保情況進行公示,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其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的參保知情權。(3)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申請主體包括職工個人及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單位工會等。(4)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主體包括職工個人及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等,而職工個人是重要的申請主體。(5)檢舉報告,包括對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障部門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檢舉控告。(6)解決勞動和社會保險爭議。根據爭議性質的不同,職工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或者仲裁與民事訴訟,解決工傷保險方面的爭議,使自己的合法權益能夠獲得保障。《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職工承擔的相應義務:(1)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減少事故和職業病的危害。(2)發生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后,積極配合治療和康復。(3)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7、職業病包括哪些類型?按照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2年4月發布的《職業病目錄》(衛法監發【2002】08號)的規定,職業病包括如下10類: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以及其他職業病,共115種。8、《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認定工傷的情形有哪些?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認定工傷的情形有以下幾種:(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9、《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哪些?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二是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是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病復發的。視同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等同認定為工傷的情形,被鑒定工傷傷殘等級后,都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10、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用人單位應當履行那些義務?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1)及時救治受傷職工。這是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首先應當采取的措施。《工傷保險條例》第4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對工傷職工進行積極救治。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負有及時救治的義務。(2)及時進行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30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這一規定,在法定時限內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一項義務。(3)支付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相關費用。包括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及必要的生活護理費用,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此外,職工被鑒定為5~6級傷殘的,其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11、職工發生工傷可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可享受以下工傷保險待遇:(1)工傷醫療及其康復待遇。包括工傷治療及相關補助待遇,康復治療待遇,輔助器具的安裝、配置待遇等。(2)停工留薪期待遇。職工因工傷需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不能自理的還可享受護理待遇。(3)傷殘待遇。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工傷職工可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生活護理費等。(4)工亡待遇。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述待遇充分體現了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相結合,以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的要求。12、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如何就醫?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的規定,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到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但病情穩定后,應及時轉入協議醫療機構。另外工傷職工因傷情需要或經治的協議醫療機構技術條件所限需跨統籌地區轉入其他協議醫療機構,應由經治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跨統籌地區就醫所發生的費用,可先由其所在單位墊付,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按本統籌地區有關規定結算。13、什么是康復性治療?康復性治療包括哪些?康復性治療是指綜合、協調地應用醫療的、工程的、教育的、職業的、心理的、社會的和其他措施,對工傷職工進行治療、訓練、輔導,并運用輔助手段盡可能補償、提高或者恢復其已喪失或削弱的功能,促進其適應或重新適應社會生活。康復治療一般包括物理治療、運動治療、作業治療、營養治療、心理治療以及必要的手術措施等。14、如何支付工傷職工傷病治療和康復性治療等相關費用?《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規定,參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包括康復性治療)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其支付項目和途徑分別為:(1)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診療費、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門(急)診和住院醫療等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2)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但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則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應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15、工傷職工需安裝或配置人工器官、矯形器等輔助器具,費用如何支付?參加工傷保險后,職工因工傷事故,造成了身體組織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影響日常生活或就業,需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所需要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16、工傷職工需安裝或配置輔助器具時應注意哪些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應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須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機構配置有關輔助器具,并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對于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提供的一些不合理的配置,應當拒絕。違反有關標準配置的輔助器具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17、什么是“停工留薪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實行工傷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工傷停工留薪期應當根據傷情的具體狀況來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的時間,由工傷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有關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要延長治療期限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可再延長12個月。18、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享受何種工資福利待遇?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除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發給,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護理。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規定享受傷殘待遇。也就是說,停工留薪期滿時應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按照傷殘等級發給傷殘待遇。19、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生活護理費由誰負責?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3款的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其原因一方面是工傷保險制度實行無過失補償原則的體現,即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因公受傷、致殘、患職業病所遭受的損失應獲得賠償,不應由職工負擔。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的醫療尚未終結,尚未評定傷殘等級,無法確定具體的傷殘待遇。因此,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生活護理的,應由所在單位負責,而不應由工傷職工本人負責,也不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費用的支付。20、如何支付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的生活護理費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2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傷殘的,享受何種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傷殘的,又稱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為了彌補職工由于工傷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同時對其身體造成的傷殘進行賠償,以減輕因傷殘而對個人生活及以工作造成的不利影響。《工傷保險條例》對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傷殘職工待遇的項目和標準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2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3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4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1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2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3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4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單位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上述規定既保障了傷殘職工的根本利益,又體現了工傷保險政策與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銜接。22、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6級傷殘的,享受何種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6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5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6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5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6級傷殘的,以往被稱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與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等有關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待遇規定相比較,《工傷保險條例》基本沿用了這些規定。需要著重指出的是,對于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應為其保留勞動關系,安排適當工作,使其回歸社會,這對職工本人、用人單位和國家都有十分積極的作用。同時,工傷職工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力不受限制,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實行這些補助,是為了使工傷職工在尋找新的工作以前,基本生活開支有必要的保障,并有能力治療疾病。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23、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10級傷殘的,享受何種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10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7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8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9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10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鑒于7~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仍具有大部分勞動能力,可以通過勞動自食其力,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或者視客觀情況依法與其變更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補助金。這是因為,7~10級的工傷職工在傷病治愈或者醫療終結后有可能傷病發生變化需要治療,而且可能在今后的求職就業中與非工傷人員相比存在一定的困難,考慮到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較大差異,決定了醫療消費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異,《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24、“工傷復發”的含義是什么?工傷復發,是指工傷職工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經過醫療機構采取必要的診斷治療,包括病情檢查、確診、藥物治療、手術治療等醫療措施,確定工傷職工病情痊愈,可以終結醫療,終止停工留薪期,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傷殘等級后,或者正處于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工傷職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復發。25、工傷職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29條、第30條和第31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即經過診斷治療的,可以按照第29條的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規定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6、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和供養親屬可以享受哪些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當因工死亡工傷職工有數個直系親屬時,由該數個直屬親屬共同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數個直系親屬可以協議分割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達不成協議的,應當按照權利義務相對應的原則進行分配。工傷職工生前,對其盡了較多的照顧義務的直系親屬,如長期與其共同生活得人,以及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直系親屬,如孤寡老人和孤兒等,應當予以照顧。27、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其工傷職工如何享受工傷待遇?《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前,有一部分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這部分單位的職工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以及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沒有具體的規定,針對這個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職業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上述規定既是對不履行參加工傷保險法定義務的用人單位實施的一種懲罰性補償,又保證了工傷職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單位不履行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而受到傷害。28、在哪些情形下,工傷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40條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3)拒絕治療的;(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